乐清市2008年度水利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1、标准海塘工程:按标准加固工程,按核定实际造价市财政补助90%。标准海塘维修,按核定实际造价市财政补助80%。 2、标准防洪堤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 ①山老区:工程造价(A)大于10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公式为100×80%+(A-100)×90%;50~10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80%;50万元以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70%。 ②其他地区:工程造价(A)大于10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公式为100×70%+(A-100)×80%;50~10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70%,50万元以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60%。 3、河道整治工程: (1)骨干河道 ①骨干河道疏浚,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90%; ②未达到防洪标准的骨干河道拓宽及其护岸工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90%; (2)面上河道 ①面上河道护岸工程:每米工程造价等于或小于1500元的,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60%;每米工程造价大于1500元,市财政每米补助900元。 ②面上河道疏浚工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50%。 4、水库、水闸工程: ①水库工程: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90%;小(二)型以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90%;工程造价小于50万元,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80%;新建水库工程:山老区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50%;其他地区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40%;病险水库拆建工程补助70%。 ②水闸工程:水闸除险加固(包括拆、扩建)工程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80%。 5、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山老区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60%;其他地区按核定造价市财政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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