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48条、《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3、28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规划;
2、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用水权益;
3、不影响水环境。
三、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的批准文件;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已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四、承办程序
1、受理(预)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公告;
5、批准、发证。(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五、收费依据
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31条;浙价费(2004)209号文件
六、收费标准
办证不收费。
水资源费:1、地表水:(1)消耗水:自来水制水企业0.08元/m³;自备取水0.10元/m³;(2)贯流水0.02元/m³;(3)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4)抽水蓄能0.002元/千瓦时;2、地下水:(1)承压水1.20元/m³;(2)非承压水0.40元/m³。
注:1、取用地表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5元/m³计收,取用地下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10元/m³计收;2、对取用地表水的自来水制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标准为0.015元/m³)
七、承办时限
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河道采砂许可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规划;
2、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工程安全。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采砂河段的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
3、经审查批准的河道行洪安全、水工程设施安全论证报告书;
4、航管部门意见;
5、若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准发证。
五、收费依据
采砂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浙价费(91)105号,乐价(91)6号。
六、收费标准
办证不收费。
石子:0.7元/m³,黄砂:1.0元/m³。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滩涂围垦许可
一、设定依据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4、9、11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规划;
2、符合航运安全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滩涂围垦预申请:
1、滩涂围垦许可预申请表;
2、建设项目建议书批文。
(二)、滩涂围垦申请:
1、预申请批准通知书;
2、滩涂围垦许可申请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文或相关资料;
5、涉及河口、航道的区域滩涂围垦项目,应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6、若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承办程序
1、受理(预)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准、发证。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同意后,办理滩涂围垦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同意后,办理滩涂围垦许可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同意后,发放滩涂围垦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
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13条;浙价费(98)437号
六、收费标准
办证不收费。
1、用于工业、交通、商业、旅游等类项目,按占用面积一次性收8元/m³征收。
2、用于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的按占用面积一次性0.5元/m³征收;经省滩涂围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减免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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