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事项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15、25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二、批复条件
1、符合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3、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4、不妨碍防汛抢险;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6、航运等其他技术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1:500地形图);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利影响分析报告)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复。
五、收费依据
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4条;(92)浙价费联51号、乐价(96)27号
六、收费标准
县级河道:300-380元/m³,乡镇河道:230-280元/m³,其他河道150-200元/m³。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批复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者的名称、住所,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2、申请的依据和理由;3、被占用的水源或设施的名称、地点、占用量或面积;4、起旋时间及作业方式;5、对工程原有功能的影响和补偿方式;6、被占用的设施的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设施资本总额及其构成和有关问题的说明;7、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复。
五、收费依据
占用农灌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浙江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浙水价(1998)474号)
六、收费标准
由原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补偿方案,经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经批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废除水工程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二、批复条件
符合有关规划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家审查意见。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复。
五、收费依据
六、收费标准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水利基建事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设定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
二、批复条件
1、符合规划;
2、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可研报告已审批。
三、申报材料
1、立项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咨询意见)及其审查意见;
3、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建设单位要求审批的报告。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批复。
五、收费依据
六、收费标准
七、承办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开发建设事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5条、第16条。
二、批复条件
1、符合规划;
2、需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
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
三、申报材料
1、计划部门立项文件;
2、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书;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咨询意见)及其评审意见。
四、承办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查;
3、审查;
4、批复。
五、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第2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1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7条、第30条,《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浙价费(1997)107号)
六、收费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占用或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坊、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按规定定额计算)征收;
3、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加10%管理费征收。
七、承办时限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地址:乐成镇里瑞巷2号乐清市水利局审批窗口,电话:6252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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